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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争议处理
字体:[ ] 日期: 2018-06-08 14:39:39 浏览次数:
来源: 法工部 作者:摘

第三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请求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或者成员单位进行协调。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或者成员单位应当接受请求,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职工方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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