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论身份,本人自愿,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均可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互助中心)不接受个人的大病医疗互助申请。
在册职工是指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二条 大病医疗互助对象不包括离退休职工、退职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互助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17年9月30日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 凡在册职工50人以下的单位,职工必须全部参加;凡在册职工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必须达到本单位在册职工的80%以上。当期在册职工人数以本单位当年半年度劳资报表人数为准。
第二章 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四条 每名职工一个互助期(即12个月)内须缴纳互助金50元,省、市、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中的困难职工缴纳30元。
第五条 互助金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有条件的单位行政可以给予一定补贴。对困难企业中的困难职工,各级工会可以申请政府(行政)给予一定补贴。
第六条 所有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期按时一次性足额缴纳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正常情况下不再退还。缴费截止时间为2016年的9月30日。在大病医疗互助运行期间,不再为未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办理续补手续。
第七条 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申报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阳泉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和县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工委及阳煤集团工会印章。
2、本单位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名单须按照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统一格式的《阳泉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人员花名表》,以EXCEL电子版形式制作上报。职工身份证号码须统一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号码。
3、加盖本单位公章的2016年半年度劳资报表复印件。
4、困难企业须提供2016年度省、市、县人社部门认定困难企业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章 互助责任和补偿标准
第八条 补偿范围。互助金用于补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职工一次性大病住院的治疗费用、慢性病住院治疗和医院门诊治疗的费用。同一患者一个互助期内只可享受一种互助补偿。
第九条 补偿标准。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患病在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治疗,或经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批准转外地医院住院或门诊治疗,并且一次性住院费用、慢性病累计医院门诊费用或医院门诊与住院交叉治疗费用分别达到10000元(含10000元)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住院补偿标准:一次性住院费用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补偿总费用的7%,最高补偿额不超30000元。
(二)慢性病补偿标准:慢性病人在互助期内发生的住院及医院门诊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累计补偿,住院费用及医院门诊费用累计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补偿总费用的5%,最高补偿额不超15000元。慢性病所发生的治疗费用,从医保部门批准之日起计算。
一次性住院是指患病职工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经批准转院过程在5日内的,两次住院可视为一次性住院。
慢性病患者是指持有市医保部门和阳煤集团医疗基金统筹中心批准的《门诊大额疾病告知单》或《阳煤集团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审报审批表》的患病职工。
第十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限已满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且未参加下期大病医疗互助的,在治疗结束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按本互助期限内治疗天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互助补偿金(须达到起付线以上);如该职工已连续参加下期大病医疗互助,则以当期互助的补偿比例结算互助补偿金。
第十一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因病突然死亡,且医疗费用不达起付标准的,可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救助。
第十二条 一次性住院患病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住院费用只可申报一次最高费用,本期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四章 补偿金申请和办理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互助补偿金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按时足额缴纳互助金。
2、医疗费用符合本规定要求。
3、医疗费用的清单与所患病种治疗方案相一致。
4、慢性病患者须持有市医保中心或阳煤集团医疗基金统筹中心批准的《门诊大额疾病告知单》或《阳煤集团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审报审批表》。
第十四条 职工申请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完整的《阳泉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申请给付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工会审核,代办员、工会负责人签字后,按照相应程序签注意见申报。
2、互助卡原件,身份证、工会会员证原件和复印件。
3、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职工须提供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或当地医保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凭证及相关 复印资料。
4、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须提供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治疗方案、病历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
5、慢性病患者须提供市医保中心或阳煤集团医疗基金统筹中心批准的《门诊大额疾病告知单》或《阳煤集团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审批表》。
6、患病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父母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复印件,并注明与之相一致的持卡人姓名。复印时须将建行卡正反两面复印于同一A4纸上。
7、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机构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患病治疗时,必须到当地医保部门指定的医院就治。如确需到外地医院治疗时,须经当地医保部门指定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批准,报互助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因公出差、法定假期、探亲期内等在异地急诊住院治疗时,应按照就近就诊的原则到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同时报互助中心。
第十七条 参加本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须参加本市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职工患病时可到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八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应在一次性住院治疗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持医保部门或医院出具的结算凭证或医疗费专用收据到互助中心或代办处申请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愈期不办理,则即告丧失。 慢性病患者在本互助期满60个工作日内,持医保部门或医院出具的结算凭证到互助中心申请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愈期不办理,则终止互助补偿权利。
第十九条 患病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到互助中心结算互助补偿金时,应出具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可在实际享受互助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增加2%。
第五章 支付补偿程序
第二十条 第十二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启用大病互助管理软件,市互助中心及各代办处、代办点须严格按照软件中的各项程序进行对患病职工相关资料的审查、登记录入、审核上报及补偿。
第二十一条 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不再下拨各代办处,由市互助中心集中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支付患病职工。补偿金发放后市互助中心将以短信方式告知患病职工。
第二十二条 对患病职工提供的已经审核补偿的票据,工作人员需在票据原件空白处加盖市互助中心统一制作的审核印章(外地就医的在票据原件的背面加盖审核印章),之后拍照上传票据图片,建立患病职工本互助期补偿个人电子档案。
第二十三条 市互助中心下设平定、盂县、郊区和阳煤集团4个代办处,阳煤集团代办处下设若干代办点。代办处和代办点负责本区域范围内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补偿资料的申请和初审,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在市互助中心申请和审批。未设立代办处、代办点的,均在市互助中心申请、审批。 基层工会在补偿申请表中加注意见后,慢性病患者的补偿申请统一在市互助中心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代办处须于每月25日前制作统一格式的《补偿实名制表》(纸质)上报市互助中心,市互助中心在大病互助管理软件中与代办处同期上报的相关资料复核无误后,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补偿金。
第六章 互助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市互助中心负责医疗互助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互助金除提取2%用于工作经费以外,全部用于大病互助补偿。
第二十七条 互助中心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互管会成员和职工有权对互助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基层工作机构是各级工会。工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互助中心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职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代办处、代办点的患病职工补偿申报、审核以及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代办处负责本区域互助金的收缴工作,努力做到应缴尽缴,保证每一名职工都加入到互助活动中来。代办处每期把收缴的互助金和参加人数核对准确无误后,交付市大病互助中心。
第三十一条 大病互助中心负责审核各基层单位申报资料和互助金的收缴工作,并负责资金使用准确合理,及时掌握资金结余情况,为大病互助整体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经支付的互助补偿金外,视情节轻重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罚。
1、将不属于互助范围的人员列入互助范围,冒名领取互助补偿金的;
2、不如实填写单位的基本情况、瞒报职工人数的;
3、不按期缴纳互助金的;
4、违反《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终止其互助责任。
1、开具虚假医药费用收据、冒领互助补偿金的;
2、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的;
3、其它违反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因打架、斗殴、吸毒或其它事故引发的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工(公)伤、职业病、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互助补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