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工办发[2015] 38号 日博官网关于转发 《山西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办案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工委),阳煤集团工会: 近日,省总工会制定并印发了《山西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办案补贴办法》(晋工发〔2015〕53号),现将此《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博官网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阳工办发[2015] 38号 日博官网关于转发 《山西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办案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工委),阳煤集团工会: 近日,省总工会制定并印发了《山西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办案补贴办法》(晋工发〔2015〕53号),现将此《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博官网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山西省总工会文件 晋工发〔2015〕53号 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 《山西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办案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各省级产业工会(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完善依法维权机制建设,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全国总工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总工发〔2008〕52号),参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标准的通知》(晋财政发〔2013〕64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会工作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办案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省总工会 2015年11月10日 山西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办案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完善依法维权机制建设,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全国总工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总工发〔2008〕52号),参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标准的通知》(晋财政发〔2013〕64号)精神,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法律援助服务,是指工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职工提供咨询、调解、仲裁或诉讼代理等诉讼和非诉讼代理的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是指由各级工会聘用或者指定、委派承办具体援助案件或事项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四条 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办案补贴的发放应当坚持从严控制、节约使用与保障法律援助服务顺利办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办案补贴经费,主要用于补助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在办理案件或事项中的成本性支出,包括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等。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服务办案补贴是对援助案件每一个法律援助服务阶段的补助,在每一个法律援助服务阶段终结后确定并一次性发放。法律援助服务阶段包括调解阶段、司法鉴定阶段、工伤认定阶段、仲裁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执行阶段等。 第七条 根据管辖法院、仲裁机构或案件处理机构的所在地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结合当地实际,每件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案件在每个援助阶段的办案补贴标准为: (一)本县(区)范围内办理案件:400元至850元; (二)本市跨县(区)范围内办理案件:650元至1410元; (三)本省跨市范围内办理案件:920元至1980元; (四)跨省办理的案件:一般补贴不超过3000元。 根据2015年6月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关于“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的精神,各级工会对于案情复杂、实际成本支出高于上述标准的案件,可由承办案件的工作机构或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级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后,适当增加办案补贴。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根据工会的委托或者指派,接待来访或者解答咨询的,每人每天给予50元至150元的工作补贴;承担代写法律文书任务的,每件文书给予50元至100元的工作补贴。 第九条 工作单位在乡镇、街道工会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乡镇区域内的非诉讼案件,每件补贴100元至200元。 第十条 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200元至500元。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应当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工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服务委托函; (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委托材料; (三)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包括仲裁申请书、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四)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 (五)答辩书、辩护词或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六)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解协议或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 (七)结案报告(一式两份); (八)与承办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和结案报告一份由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工作部门留存,其余材料退还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 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办案机构或人员负责补正;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支付办案补贴。 第十四条 工会法律援助服务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服务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对己结案的要编号存档,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一)案卷未交回归档的; (二)结案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承办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服务职责,经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工作部门确认为办案质量不合格的; (四)承办人员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拆,经查证属实的; (六)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七)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发放的情形。 第十六条 各市总工会和各省级产业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理质量确定不同级别发放标准,进一步促进提高工会法律援助服务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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