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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西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字体:[ ] 日期: 2018-06-08 14:39:16 浏览次数:
来源: 民管部 作者:

各县(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工委)、阳煤集团工会:

近日,省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山西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日博官网

                          2017年2月9日

 

山西省总工会文件

 

晋工发〔2016〕50号

山西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我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6年12月30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工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精神,不断推进全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结合2016年全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交叉检查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企业民主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和保障职工政治和经济权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是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党中央历来非常重视。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内在要求。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企业在重大决策上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要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鼓励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指出,要着眼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权利,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省工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报告提出,要实施职代会建设提质工程,推进职代会制度在覆盖上扩面,在机制上完善,在效能上提升。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从开展的全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交叉检查活动来看,近两年来,我省积极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厂务公开、职代会制度建制率继续保持较高水平,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履职能力不断提高,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独特优势有效发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走形式、走过场,有的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个别企业还出现了职代会内容被精简、压缩,甚至不召开职代会的现象。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推进,影响了职工群众民主权利的正常行使。同时,我省正处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期,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经济形势,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和省里的决策部署,为我们做好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政治保证。各级工会组织要从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作为,为促进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塑造美好形象,逐步实现振兴崛起的宏伟目标而贡献力量。

二、切实加强我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规范运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山西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度的规定,依法落实企业民主管理各项制度规范化建设。

(一)职代会制度方面。

一要严格职工代表产生程序。

职代会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性。职工代表人数一般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5%确定,最少不少于30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100人的,超出的代表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1000人以上企业的职工代表人数应适当调高比例,保证在100人以上,做到充分体现广泛性。要确保在职工代表的构成中,一线职工比例不得低于50%,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得超过20%。可以采取竞选的方式,把懂政策、有一定管理水平、敢为职工说话办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职工选进代表中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要规范职代会程序。

职代会从会前筹备,到正式会议,再到会后落实,各个环节都要规范有序。职代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职代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协商决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严格执行会前向上级工会报告制度。职代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在会议召开七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每一名职工代表,并由职工代表向职工广泛征求意见。

三要规范职代会议程。

对职代会、会员代表大会、企业工作会等合并召开的要区别会议议题,分段进行;对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形成决议,认真落实;要有提案征集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要在职代会上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公开评议结果;要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列入职代会专题议案。职代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表决后,要当场计票,当场唱票,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二)厂务公开方面。

一要规范厂务公开程序和相关事项。

按照提出、公开、评议、整改等环节,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要明确划分年度性公开、常规性公开和临时性公开的具体内容。属于职代会审议的事项,每半年必须公开一次;属于常规性的工作,按年度、半年、季度、月份实行定期公开;属于一事一议的事项,随时公开。公开事项所需的公开时间不少于15天。

二要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企业重大决策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三重一大”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等重大事项,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转岗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

2、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招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奖惩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先评模的条件、名额和结果;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此外,国有企业还应公开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收入分配情况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

3、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结果,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要拓宽和创新厂务公开工作领域。

1、国有企业要探索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等重大信息的公开。要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要围绕党建工作,将厂务公开与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相结合,创新性地开展工作。

2、改制企业解决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障基金等问题的政策规定、具体办法及解决情况要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广大职工监督。改制后的企业要将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情况如实公开。

3、要监督事业单位将改革的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和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方案草案等及时进行公开。

4、针对非公有制企业,需要在工作方式、手段、内容、程序等方面不断创新完善,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接纳的、与其经营管理相融合的民主管理工作体系。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方面。

一要积极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建制工作。

1、要推动和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率先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引导和支持混合所有制公司、非公有制公司的董事会设立职工董事,同时督促设立了监事会的各类公司都依法建立职工监事制度。

2、要切实保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条件和人数比例: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引导和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董事会成员中配备适当比例的职工董事,力促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职工董事。所有公司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3、要督促公司在设立(或改制)的初始阶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董事会、监事会中预留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席位,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要遵循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回避原则,坚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二要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由公司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并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示,与其他董事、监事一样履行相关手续,并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机构)备案。

三要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直接向公司职代会负责,每年至少一次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质询、民主评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代表职工行使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在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时,重点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出资人及公司的整体利益。

三、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我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推进我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一)积极主动作为,争取党政支持。

要积极作为,争取党政支持,将本地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纳入党政工作大局之中。要协调促进本地区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人员调整,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推动党委加强领导、政府重视支持、工会积极作为、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的形成。

(二)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工作创新。

要对本地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情况调查摸底,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制订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创新性地开展工作。一要建立上级督促指导制度。要采取定期抽查的形式,对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力促规范。二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不召开职代会和不实行厂务公开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单位,评先评优活动一票否决。三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半年对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对不建立、不按规定开展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单位,通过报纸、网络、新媒体等方式进行通报。

(三)依法规范运作,保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职工合法权益的切实维护。

我省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省,在促进企业“去产能”工作中,要做到源头参与,全程指导,从职工转岗分流方案的制定、职工代表的产生和构成、职代会召开程序的规范到职代会审议的内容等,保证其依法合规,规范运作。特别要加强企业在“去产能”过程中的厂务公开工作,督促其做到改制方案、职工转岗分流方案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全过程公开,把握好公开的时间、公开的内容、公开的形式、公开的地点等,特别要保证职工转岗分流方案以书面形式及时送达每名职工代表手中,做到有效公开。要监督企业在重大决策上听取职工意见,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票决通过。要做好职工群众的接访工作,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履职能力。

建立学习制度,通过培训和组织学习、鼓励自学等方式,提高从事民主管理工作干部的理论水平、业务水平、综合知识水平,增强履职能力,引导企业自觉将民主管理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加以推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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