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
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7条意见
1、确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形式。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企业,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下的企业,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2、严格职工代表产生程序。职代会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性。职工代表人数一般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5%确定,最少不少于30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100人的,超出的代表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1000人以上企业的职工代表人数应适当调高比例,保证在100人以上,做到充分体现广泛性。要确保在职工代表的构成中,一线职工比例不得低于50%,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得超过20%。可以采取竞选的方式,把懂政策、有一定管理水平、敢为职工说话办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职工选进代表中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规范职代会程序。职代会从会前筹备,到正式会议,再到会后落实,各个环节都要规范有序。职代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严格执行会前向上级工会报告制度。职代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在会议召开七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每一名职工代表,并由职工代表向职工广泛征求意见。
4、规范职代会议程。对职代会、会员代表大会、企业工作会等合并召开的要区别会议议题,分时段进行;对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形成决议,认真落实。职代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表决后,要当场计票,当场唱票,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5、严格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权。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重组等,要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实施改制。
6、推进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按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晋政发〔2014〕38号)和《阳泉市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阳政发〔2015〕24号)的要求,做好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国有企业是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应对企业财务预算、财务会计报告、生产经营管理、环境保护、大额度资金运作、职工权益维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进行公开。
7、遵循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原则。进行公司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制度,鼓励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职工董事,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公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人选,公司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由公司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并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