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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合同签订与生效
字体:[ ] 日期: 2018-06-08 14:39:39 浏览次数:
来源: 法工部 作者:摘

 第二十四条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双方共同或者委托一方起草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并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将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

 协商双方对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内容提出咨询请求的,当地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或者成员单位根据请求,免费提供咨询。

 第二十五条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

 讨论通过的工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企业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企业方报送的资料包括:合同文本、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双方首席代表名单、要约书、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应当将明确的修改意见书面告知企业方。经双方再次协商修改的工资集体合同文本,按规定重新报送。

 第二十八条  协商双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将合同内容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  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协商双方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协商续签或者重新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  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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