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总工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村(社区)工会工作,推动工会干部社会化建设,按照“劲往基层使,钱往基层花”的工作思路,结合我市基层工会实际,对乡镇(街道)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村(社区)工会经费补助办法进行调整。 一、补助标准 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工会经费补助力度,在经费补助总量增加的基础上,设置基础性补助和奖励性补助。 (一)基础性补助 1、乡镇(街道)工会经费补助标准:乡镇(街道)工会经费由省、市、县三级工会分别承担。每年每个乡镇(街道)工会由省、市、县(区)总工会各补助5000元。城区坡底街道工会每年由省总工会补助5000元。 2、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经费补助标准:经省总工会确认覆盖职工500人以上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每年省、市总工会对每个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各补助5000元,县(区)总工会也应视经费情况予以补助。 3、村(社区)工会经费补助标准:村工会经费补助标准由原来按村人口数分类设置,调整为按村辖企业数分类补助,并且将省、市总工会补助整合使用。对村辖企业1至2个的村工会每年补助800元; 对村辖企业3个及以上的村工会每年补助1000元。对城区、矿区、开发区所属社区工会每年补助1000元;对平定县、盂县所属社区工会每年补助800元。 (二)奖励性补助 市总工会将结合基层工会实际,根据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作用发挥程度、典型示范作用和争先创优等情况,重点对部分乡镇(街道)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和村(社区)工会给予奖励性补助。 县(区)总工会也应在对基层经费补助总量不减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工会典型创建的实际,对基层工会给予相应奖励性补助。 二、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补助经费的规范、有效使用,同时参照“村财乡管”的财政管理体制和省总有关经费补助的管理原则和规定,经市总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发放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1、省总和市总给予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和职工500人以上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的补助经费,由市总直接下拨到各乡镇(街道)工会。 2、省总、市总和县(区)总工会拨付村(社区)工会和职工500人以上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的补助经费,统一划拨到乡镇(街道)工会进行集中管理。乡镇(街道)工会要根据《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规范、科学、效率的原则,管理好、使用好上级工会拨付的各项补助经费,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履行经费报销程序。 对开发区总工会所属村(社区)工会的经费补助,由于金额较小,由市总直接拨付到开发区总工会,补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3、对于实行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支付办法的县(区)总工会,省总、市总的经费补助直接拨付到县(区)总工会在银行开设的集中支付核算专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4、对于没有在银行单独开设账户的乡镇(街道)工会,所有经费补助暂停拨付,待开户后再另行下拨。 三、加强督促检查 市总工会每年都要对补助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专款专用。市、县(区)两级工会经审会和财务部门要根据补助经费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并使其切实落到实处。 日博官网组织人事部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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